一、目錄
1、國家對規范網約車管理出臺了哪些政策規定?
2、互聯網“專車”有哪些優點,又存在哪些問題?
3、“專車”平臺提供的到底是信息服務還是運輸服務?
4、將網約車納入交通運輸行業管理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5、為什么要在國家層面制定網約車政策?
6、為什么要由政府對網約車平臺、車輛、駕駛員實施三項許可?
7、杭州制定網約車政策的基本理念和思路是什么?
8、對照國家網約車政策,杭州在哪些方面作出了地方規定?
9、杭州網約車市場現狀如何,面對網約車新政將會發生什么變化?
10、在杭州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11、在杭州申請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和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12、在杭州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條件是什么?
13、杭州規定網約車價格由市場調節,以后乘坐網約車會不會越來越貴?
14、杭州規定網約車數量由市場調節,不實行總量管控,與國家有序發展網約車的要求是否沖突?
15、國家政策提出網約車要高品質發展,針對這一點,杭州政策是從哪些方面體現的?
16、國家政策提出要鼓勵新能源汽車發展網約車,杭州政策是從哪些方面體現的?
17、網約車經營者應當承擔哪些主體責任?
18、杭州政府對加強網約車平臺管理,落實其主體責任有哪些舉措?
19、私家車能不能作為網約車?
20、網約車報廢政策和使用年限是如何規定的,為什么這樣規定?
21、二手車是否可以申請從事網約車?
22、二手車變更車輛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23、購置新車直接登記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24、辦理網約車預受理證明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25、巡游出租車是否可以申請轉為網約車?
26、巡游出租車駕駛員是否可以申請轉為網約車駕駛員?
27、同一個網約車駕駛員是否可以加入多個網約車平臺公司?
28、一輛網約車最多可以注冊登記幾個駕駛員?
29、網約車車輛要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有什么具體要求?
30、利用手機和衛星定位系統計程、計時是否符合規定?
31、對于網約車安全問題,有哪些針對性的規定?
32、如何看待“政府管平臺、平臺管車及駕駛員”模式?
33、網約車和巡游車兩者的業務邊界如何劃分?
34、通過改革,網約車和巡游出租車兩個業態的駕駛員、企業分別能得到什么好處?
35、如何實現網約車與巡游車的公平競爭與融合發展?
36、如何緩解“打車難”?
37、如何看待部分“專車”平臺送紅包、優惠券等行為?
38、政策實施后,針對平臺公司低價補貼促銷等行為,有什么考慮?
39、在信息安全方面對于網約車平臺有什么要求?
40、如何建立網約車的退出機制?
41、政府如何建設網約車監管平臺?
42、聯合監管涉及哪些部門,如何開展工作?
43、事前事中事后監管的措施如何落實?
44、如何看待互聯網平臺推出的順風車業務?
45、國家對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有什么規定?
46、杭州對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作出哪些具體規定?
47、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應具備什么條件?
48、合乘中發生事故或糾紛怎么辦?
49、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如何處罰?
50、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如何處罰?
51、哪些情況下可以對網約車平臺企業實施處罰,怎么處罰?
52、哪些情況下可以對網約車駕駛員實施處罰,怎么處罰?
53、網約車平臺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該如何處理?
54、杭州設置了為期4個月的網約車納管過渡期,這樣安排是出于什么考慮?
55、平臺公司辦理網約車經營許可證,需要完成哪些手續?
56、車輛辦理網約車運輸證,人員辦理網約車駕駛員證,分別需要辦哪些手續?
57、駕駛員參加網約車從業資格考試,要考什么內容,考試難度大不大?
58、乘客在接受網約車服務過程發生事故損失和理賠問題該怎么辦?
59、乘客在遇到網約車服務質量問題,該向哪里投訴?
60、乘客需要網約車提供發票怎么辦?
二、具體解讀
1、國家對規范網約車管理出臺了哪些政策規定?
答:國家層面網約車政策規定主要有:2016年7月26日出臺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2016年7月27日出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第60號),2016年8月26日出臺的《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等。
2、互聯網“專車”有哪些優點,又存在哪些問題?
答:優點:一是豐富了運輸服務類型,乘客通過平臺可自主選擇用車服務和車輛類型,網上支付結算,滿足了不同層次的用戶出行需求,改善了用戶體驗;二是乘客和駕駛員的供需信息通過專車平臺更加有效對接,一定情況下能夠提高車輛的運行效率;三是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運營服務全過程記錄,實現了對駕駛員服務的監督和有效評價,提升了對駕駛員的精細化管理水平。這些特點對傳統出租汽車改進服務模式和提升服務質量,也有很好的借鑒作用。
存在問題:一是主體責任不清。“專車”平臺對駕駛員背景審查不嚴格,缺乏必要的安全服務培訓;大量私家車接入平臺從事運營,車輛安全性能檢驗不足,存在運輸安全隱患,發生交通事故等意外情況時,乘客合法權益難以保障。二是存在不公平競爭。目前“專車”缺乏規范管理,在準入標準、價格機制、車輛安全、報廢管理、保險制度、稅費繳納等方面與傳統出租汽車存在政策差異,形成不公平競爭,對傳統出租汽車行業造成較大沖擊。“專車”平臺公司還利用資本優勢通過給乘客獎勵和優惠、向駕駛員發放補貼等低價傾銷手段,搶占市場份額,擾亂正常的運輸市場秩序。三是信息安全存在風險。“專車”平臺公司不僅掌握了大量個人電話、信用卡、車輛、地址等靜態資料,還擁有市民出行、城市交通、地理信息等實時動態信息,存在個人隱私、敏感信息和國家安全信息泄露及傳播的風險。
3、“專車”平臺提供的到底是信息服務還是運輸服務?
答:乘客使用“專車”平臺目的是要獲取運輸服務,“專車”平臺不僅僅提供信息撮合匹配服務,還直接組織車輛運營、分配工作任務、確定服務價格、制定服務標準、決定收益分配、實施駕駛員管理和服務評價等,涉及“專車”經營服務管理的全過程。所以,平臺公司是“專車”經營的組織者,是客運服務承運人,理應承擔承運人責任,保障司乘各方的合法權益。
4、將網約車納入交通運輸行業管理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網約車是只接受預約、不提供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本質上屬于出租汽車服務的一種形式。《國務院對確需保留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通知》(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設定了“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核發”三項行政許可事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因此,網約車作為出租汽車的一種類型,應當依法納入交通運輸行業管理。同時,網約車具有跨界經營特性,還應遵守互聯網信息服務等相關業務領域法律法規的規定。
5、為什么要在國家層面制定網約車政策?
答:首先,由于互聯網具有“一點接入、全網服務”的技術特點,給網約車運營服務與管理政策帶來跨地區影響,需要全國統一的基本管理辦法來加以規范。其次,網約車線上線下直接對接的服務方式帶來跨行業、跨層級的特征,涉及不同部門、不同層級政府部門的管理職責,單靠某一個地方的城市政府很難予以規范。最后,由于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復雜性,特別是新業態帶來的突出矛盾和監管難題,盡管一些地方已在傳統出租汽車領域先行嘗試改革,但對于如何平衡好新老業態矛盾和沖突“左右為難”。同時,許多地方管理部門反映,如果中央層面遲遲不出臺政策,地方政府很難在無明確的改革方向和政策依據的情況下,單獨推進改革,只能依據現行法律法規開展工作,可能使得網約車在很多城市難以發展,整體上更不利于新業態成長。
6、為什么要由政府對網約車平臺、車輛、駕駛員實施三項許可?
答:一是網約車提供的是公共客運服務,涉及社會和人身安全,不僅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通過查處機制,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更重要的是要有前置審核準入機制,防范并最大程度減少危害公眾安全事件的發生。二是準入門檻必須要由具有公信力的政府來設置,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車輛和人員授予準許經營的資格,并肩負監管責任,擔任裁判員角色。企業是市場參與者,可以在政府制定的準入門檻基礎上制定符合企業發展需要的條件,但不能代替政府從事準入資格許可工作,不能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三是在準入的車輛和人員的資格審核能力上,企業不具有審核資源和條件,難以做到有效審核。四是參與網約車經營的有企業、車輛和人員三大要素,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通知》(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規定,對三大要素全部實施許可是政府的法定職責,不能實施選擇性許可,如只許可其中一項或者兩項。
7、杭州制定網約車政策的基本理念和思路是什么?
答:指導思想是,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以“乘客至上、方便群眾”為目標導向,立足市場基礎,體現差異化,著力解決“打的難”問題,同時,統籌兼顧政府與市場、出租汽車與公共交通、存量改革與增量規范等三個關系,穩妥推進我市網約車落地政策。基本原則:按照“遵循國家規定、符合杭州實際,鼓勵創新發展、把準政策寬嚴,確保平穩過渡、有利實施監管”和“政府監管平臺,平臺管理司機”的基本思路、原則制定落地政策。
8、對照國家網約車政策,杭州在哪些方面作出了地方規定?
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授權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對網約車數量、運價、車輛標準、人員條件、私人小客車合乘規則等5個方面作出規定。這次我市網約車改革重點就是圍繞這5個方面,根據杭州實際作出具體規定。具體對照如下:一、總量和價格。國家《暫行辦法》規定“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城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除外”。杭州市《實施細則》規定:對網約車數量和運價均實行市場調節,但市人民政府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眾合法權益,在必要時可對網約車總量和價格實行臨時管控。二、車輛準入標準。國家規定網約車車輛基本條件是:“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60萬公里報廢、滿8年退出網約車”。除執行國家規定外,杭州市增加了三點要求:一是具有本市號牌;二是新能源車車輛軸距達到2600毫米以上或者綜合工況續航里程達到250公里以上,非新能源車車輛軸距達到2700毫米以上或者車輛購置的計稅價格在12萬元以上;三是車齡在5年以內。三、從業人員準入條件。國家規定網約車駕駛員的條件是:“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除遵守國家規定外,杭州市增加了一點要求,即“取得本市戶籍,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證6個月以上,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臨時居住證12個月以上”。四、私人小客車合乘規范。為鼓勵并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劃清合乘與網約車邊界,根據國家明確的政策意見,制定了私人小客車合乘的規則,防止政策漏洞。五、規范網約車企業經營行為。規定了網約車平臺企業的主體責任、承運人責任以及應當履行的義務。
9、杭州網約車市場現狀如何,面對網約車新政將會發生什么變化?
答:杭州現有滴滴、優步、神州、易到、首汽、曹操等6家互聯網“專車”平臺,注冊車輛總數約80萬輛,其中,今年上半年有營運記錄的約30萬輛,每日接單4次以上車輛約12萬,日完成訂單量約60萬單。目前,互聯網“專車”的運力和運量已遠超巡游出租汽車(1.4萬輛,日運量35萬單),切實緩解了“打車難”問題,成為群眾出行的重要選擇,也給公眾高品質、差異性出行帶來了新的體驗。同時,“專車”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例如:大量非營運車輛參與經營,駕駛員素質參差不齊,“專車”平臺主體責任不明確,乘客安全得不到保證,采取低價傾銷等不正當競爭方式擾亂正常市場秩序。
國家層面出臺網約車監管政策,目的就是要守住安全底線,健全規則,維護公平市場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保護乘客的合法權益。新政賦予網約車合法身份,為互聯網“專車”向合法的網約車轉化明確了路徑,為網約車新業態的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了保障。
隨著新政正式施行,一部分愿意從事網約車的人員和車輛,在符合相關準入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依法辦證,實現合法經營;一部分不愿意繼續從事或不符合準入條件的,將退出網約車。私人小客車提供符合規則的合乘服務,依然被認可和提倡。
10、在杭州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答:在杭州市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網約車經營申請表;(二)投資人、負責人的身份和資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委托書;(三)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具有固定辦公場地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負責人及管理人員信息;(四)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平臺公司具備線上服務能力、符合相關要求的審核認定結果;(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設立分支機構的提交在本市注冊登記的營業執照,以及企業法人授權該分支機構負責人全權承擔本市網約車經營服務、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等企業主體責任的授權委托書;(六)平臺數據庫接入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的證明文件;(七)企業經營管理、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接入車輛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2、駕駛員管理制度;3、網約車調度規則;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內部安全保衛制度;5、服務質量及投訴管理制度;6、信息安全及乘客隱私保護制度;7、開展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的,提交防止非營運車輛利用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制度;8、平臺數據庫接入監管平臺的維護保障制度;9、運價制定規則及價格公示制度。(八)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1、在杭州申請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和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答:申請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取得本市戶籍,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證6個月以上,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臨時居住證12個月以上;(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四)無暴力犯罪記錄;(五)自申請考試之日前3年內沒有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記錄。
在辦事程序上將采用網上申請方式,由申請人在指定網站提交考試申請,公安、交通等相關部門進行背景審查,審查合格的申請人可以預約參加考試,考試合格的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駕駛員通過網約車平臺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完成報備注冊后,即可上崗服務。
12、在杭州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條件是什么?
答: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本市號牌,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微型面包車除外);(二)新能源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電動汽車),軸距達到2600毫米以上或綜合工況續航里程達到250千米以上;非新能源汽車,軸距達到2700毫米以上或車輛購置的計稅價格在12萬元以上;(三)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四)車輛技術性能符合環保和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五)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六)未噴涂巡游出租汽車標志標識、未安裝頂燈裝置。
13、杭州規定網約車價格由市場調節,以后乘坐網約車會不會越來越貴?
答: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有利于發揮價格杠桿作用,激發市場活力。移動互聯網技術的應用,已經實現了乘客與司機之間價格信息對稱,乘客可以作出自主選擇是否乘坐。除網約車外,市民出行還可以選擇巡游出租車、公交車、地鐵等多種方式。通過市場競爭,最終網約車會形成一個合理的價格區間。另外,一旦市場機制失靈,政府也保留了采取臨時價格干預的手段。
14、杭州規定網約車數量由市場調節,不實行總量管控,與國家有序發展網約車的要求是否沖突?
答:不沖突。根據國家政策,網約車數量是否實施總量管控,由地方自主決定。杭州對出租車行業的改革發展堅持市場化方向,對網約車數量不實行總量管控,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由市場調節運力規模,最終能夠實現有序發展。首先,網約車必須保證足夠的布點密度才可能快速響應,而且網約車具有大量兼職的特點,不宜采取數量管控;其次,近二年多時間互聯網專車在我市發展的實踐證明,專車數量在補貼刺激下一度達到高峰,但隨著補貼的降低或取消,市場調節的作用逐步顯現,運力已趨于穩定;第三,我市是小客車限牌城市,通過浙A 牌照和技術標準等限制措施,客觀上起到一定的調控效果,實現有序發展目標。另外,一旦市場機制失靈,政府還保留了采取臨時管控的手段。
15、國家政策提出網約車要高品質發展,針對這一點,杭州政策是從哪些方面體現的?
答:杭州要求網約車的車輛檔次高于巡游出租車,體現在車身軸距高于巡游出租車50毫米或車輛購置的計稅價格達到12萬以上。
16、國家政策提出要鼓勵新能源汽車發展網約車,杭州政策是從哪些方面體現的?
答:為鼓勵新能源汽車從事網約車經營,同時兼顧出租車的安全性、舒適性、動力性,杭州對新能源網約車的車輛軸距要求比燃油型網約車低100毫米,或者綜合工況續航里程達到250千米以上,符合兩個條件之一就可以。
17、網約車經營者應當承擔哪些主體責任?
答:網約車經營者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是運輸服務的提供者,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駕駛員具有合法資格,為乘客提供安全、優質的服務,同時應該在市場公平競爭、駕駛員權益保護、提升服務、安全管理、保險保障、投訴處理、依法納稅等方面承擔相應的責任。有關具體要求,在國家《暫行辦法》和杭州《實施細則》中均已作出較為明確的規定。
18、杭州政府對加強網約車平臺管理,落實其主體責任有哪些舉措?
答:杭州《實施細則》第六條對有關規定進行了細化,要求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設立分支機構的,提交在本市注冊登記的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以及企業法人授權該分支機構負責人全權承擔本市網約車經營服務、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等企業主體責任的授權委托書”,就是考慮平臺落地管控的現實需要,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杭州在監管方式進行創新,做到“政府管平臺,平臺管車輛、管司機”,政府從管車管人的傳統管理模式向管平臺、管數據、管信用的互聯網管理模式轉變,一方面要將網約車企業數據接入交通部門監管平臺,全面掌握企業運營情況;另一方面要通過定期對網約車平臺的經營情況、服務質量、價格水平、投訴處理等向社會公示,發揮公眾監督作用,充分發揮市場作用。
19、私家車能不能作為網約車?
答:出租汽車是營運服務,網約車作為出租汽車的一種方式,提供服務的車輛應為營運車輛。而傳統意義上的私家車是指個人所擁有的非營運性質的小客車。我國對于營運與非營運車輛實行嚴格區分管理,二者在車輛技術性能、安全檢測、報廢年限、保險費率等很多方面都存在不同。因此,私家車不能從事網約車服務,但符合條件的私家車按程序申請經核準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后,可以從事網約車服務,雖然仍是個人所有,但已轉變為營運性質。
20、網約車報廢政策和使用年限是如何規定的,為什么這樣規定?
答:國家政策規定:“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根據現行法規規定,我國機動車按使用性質分為營運和非營運兩大類。按現行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等四部委聯合部令規定,出租汽車應按8年使用年限強制報廢。網約車服務作為出租汽車服務的一種形式,有意見認為,網約車不巡游攬客,車輛的使用強度與巡游出租汽車有區別,如果按8年強制報廢,會造成高檔車輛的資源浪費。為了更好地適應新業態發展,以及新老業態之間的政策相對公平,經相關部門深入研究論證,國家相關部門作出了對網約車實行按照行駛里程60萬公里強制報廢的規定。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公里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使用年限從車輛登記之日起計算。各省(區、市)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網約車報廢標準的具體規定,并報國務院商務、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備案。
比如,新登記車輛直接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最長的營運年限可以達到8年;已經登記使用2年的車輛在符合網約車車輛標準的前提下轉為網約車經營的,最長營運年限不能超過6年。國家政策規定,各地也可結合實際,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合理確定車輛的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但不得低于上述要求。對此,杭州要求申請從事網約車的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
21、二手車是否可以申請從事網約車?
答:可以,但杭州要求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因為國家規定了網約車實行使用年限滿8年退出的要求,如果允許5年以上的車輛申請成為網約車,進入與退出的間隔期太短,同時也為了防止大量車齡較長的二手車進入市場影響網約車品質,并與傳統出租車造成不公平競爭。
22、二手車變更車輛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答:辦理機動車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應當在取得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網約車預受理證明后,由車輛所有人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或憑證:(一)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二)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的原件及復印件;(三)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網約車預受理證明;(四)機動車所有人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須提交相應委托書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3、購置新車直接登記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答:按照《杭州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規定》獲得小客車指標,擬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購買符合條件的車輛,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網約車預受理證明,向市公安交通和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車輛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
24、辦理網約車預受理證明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辦理網約車預受理證明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應當由網約車經營者或車輛所有人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二)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三)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購置發票、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保險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四)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及合格證明。為方便群眾辦證、提升工作效率,交通運管部門將通過網上辦證方式辦理相關手續。
25、巡游出租車是否可以申請轉為網約車?
答:可以。符合網約車車輛標準的巡游出租車,可以申請變更為網約車。
26、巡游出租車駕駛員是否可以申請轉為網約車駕駛員?
答:連續3年考核等級在A以上的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可以申請換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27、同一個網約車駕駛員是否可以加入多個網約車平臺公司?
答:國家《暫行辦法》和杭州《實施細則》均未對此作出限制,由網約車平臺確定。
28、一輛網約車最多可以注冊登記幾個駕駛員?
答:國家《暫行辦法》和杭州《實施細則》均未對此作出限制,由網約車平臺確定。
29、網約車車輛要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有什么具體要求?
答:車載衛星定位裝置要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 794)的有關規定。
30、利用手機和衛星定位系統計程、計時是否符合規定?
答:利用手機和衛星定位進行計程計時,這是隨著科技進步和新業態發展新近出現的。為鼓勵網約車新業態發展,國家政策沒有要求網約車必須安裝出租汽車計價器。將根據質監部門制定的網約車計程計時監管規定,保證計量準確,保障消費者、出租汽車服務者的合法權益。
31、對于網約車安全問題,有哪些針對性的規定?
答:保障乘客出行安全是交通運輸服務的底線要求,也是政策制定過程中考慮的基本問題,主要從三個方面作出要求:一是加強事前準入把關。通過對企業、車輛、駕駛員的資質認定,對安全服務基本條件和能力進行事前把關,把住入口,可以防止明顯不適宜從事客運服務的企業、車輛和人員進入行業,守住安全底線。二是加強事中事后運營監管。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落實主體責任,發揮其技術優勢,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營運過程安全和服務管理;同時各地要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服務平臺的信息共享,加強對企業經營行為和日常營運全過程的監管。三是加強社會信用評價。通過建設經營者及駕駛員信用體系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開展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等方式,保障乘客知情權及選擇權,利用社會監督手段提高網約車服務質量。四是明確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厘清運輸服務過程中各方權責,一旦發生事故時有明確的責任主體,保障乘客和駕駛員等各方的合法權益,減少糾紛。
32、如何看待“政府管平臺、平臺管車及駕駛員”模式?
答:按照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必須依法對市場進行監管。為保證安全和服務的基本要求,交通部門依法對經營者、車輛和駕駛員實行許可管理。這只是對涉及公共客運安全和服務等方面做出的底線要求,政府監管并非、也不可能取代網約車企業對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網約車企業作為承運人,應當承擔經營管理主體責任,利用信息技術優勢加強對車輛和駕駛員的安全服務管理,主動承擔對乘客的安全服務保障職責;鼓勵網約車企業在車輛、駕駛員許可條件的基礎上制定更高的企業標準,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因此,“政府管平臺”中的管是“監管”;而“平臺管車及駕駛員”中管是“管理”,政府監管與企業內部管理兩者之間并不矛盾。政府與平臺各有職責,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
33、網約車和巡游車兩者的業務邊界如何劃分?
答:兩者在服務方式、車輛標準和價格機制等方面存在明顯區別,實行差異化發展。巡游車噴涂、安裝專門的出租汽車標識,主要通過;路面揚召方式巡游攬客,在機場、樞紐站場等站點定點候客,也可通過電話、互聯網等方式提供預約服務;網約車不安裝巡游車標識,不能巡游攬客和站點候客、只能通過預約方式提供服務;網約車車輛檔次高于當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車,為市民提供高品質差異化出行服務。巡游車實行政府定價,具有一定的基本保障功能,網約車則實行市場調節價。根據兩者的不同特征和差異化發展的要求,有針對性地設計了有區別的監管制度。
34、通過改革,網約車和巡游出租車兩個業態的駕駛員、企業分別能得到什么好處?
答:對于網約車駕駛員,通過規范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明確平臺公司承運人責任,要求平臺公司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保障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對于網約車平臺公司,通過量身訂制的制度設計,賦予網約車合法身份,使其可以依法規范經營,有利于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對于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通過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打通駕駛員自主選擇和流動通道,引導利用互聯網技術構建企業和駕駛員運營風險共擔、利益合理分配的經營模式等措施,解決“份子錢”高和利益固化問題,切實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對于巡游出租汽車企業,通過實行經營權有期限、無償使用,切實降低企業經營成本;同時,打通傳統企業向新業態轉型的通道,并規范網約車發展,為傳統企業提供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35、如何實現網約車與巡游車的公平競爭與融合發展?
答:在制度設計上保證兩者公平競爭:第一,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必須取得運營資質,承擔承運人責任,保障司乘各方的合法權益;第二,提供出租汽車服務的駕駛員必須具備相關條件,通過考核并取得從業資格;第三,提供出租汽車服務的車輛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具備合法運營資質,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并有明確的報廢政策要求;第四,都應當具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合理確定運價,實行明碼標價,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并依法納稅。第五,明確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此次改革通過對新老業態設定相應業務邊界,實現錯位服務,差異化經營,促進融合發展。首先,改革傳統出租汽車行業體制機制的弊端,并通過“出租汽車+互聯網”,實現傳統出租汽車轉型升級。其次,鼓勵并規范新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發展。通過“互聯網+出租汽車”,為乘客提供高品質、高檔次服務,與傳統巡游出租汽車錯位經營,逐步構建既相互獨立、又相互補充,相得益彰的新型市場體系。
36、如何緩解“打車難”?
答:“打車難”是“出行難”的一種表現,解決城市居民“出行難”問題需要標本兼治,多措并舉,綜合施策。“打車難”問題不應孤立看待,應該在城市交通的格局中統籌解決。一方面,要大力發展城市公共交通,解決公眾“出行難”,特別是在城市交通高峰期、擁堵路段,應提升公交服務水平,鼓勵市民優先選擇公共交通出行、合乘出行,提升城市交通整體運行效率。另一方面,需要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綜合考慮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車輛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定期評估并科學確定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及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和政府的引導作用,構建包括巡游車、網約車在內的多樣化出租車服務體系,努力滿足公眾個性化出行需求。此外,出租汽車應該有合理的價格,特別是與公共交通形成合理的比價關系,通過價格杠桿調節供需關系,優化出行結構。
37、如何看待部分“專車”平臺送紅包、優惠券等行為?
答:送紅包、優惠券是企業常用的一種短期促銷行為。部分“專車”平臺公司為迅速搶占市場份額,憑借巨額資本優勢,大規模實施獎勵補貼政策,對駕駛員給予高額補貼,并通過發放紅包、優惠券等形式吸引乘客,乘客所付費用明顯低于正常用車成本,甚至接近于免費乘坐,短期的補貼和發放紅包、優惠券,演變成為平臺公司為限制競爭、獲得市場壟斷地位而長期變相低價傾銷的手段,這是非理性和不可持續的,不僅誘增了大量非必需的個體化出行,嚴重擾亂了正常市場營運秩序,而且一旦獲得市場壟斷地位,將牟取高額壟斷利潤,損害乘客利益。
38、政策實施后,針對平臺公司低價補貼促銷等行為,有什么考慮?
答:國家政策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相關部門將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39、在信息安全方面對于網約車平臺有什么要求?
答:一是保障用戶的知情權。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二是規范信息使用的范圍。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除按規定向監管部門提供有關信息,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事關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三是建立信息泄露報告制度。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補救措施。四是加強涉及國家安全信息的管理。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大陸境內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外流。
40、如何建立網約車的退出機制?
答:一是落實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和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制度,加強對違法違規及失信行為、投訴舉報、乘客服務評價等信息記錄,作為網約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準入退出的重要依據。二是建立政府牽頭、部門參與、條塊聯動的聯合監督執法機制和聯合懲戒退出機制。三是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吊銷相關許可證件。四是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41、政府如何建設網約車監管平臺?
答: 按照“統分結合”的思路,在交通運輸部搭建部級網約車數據交換平臺,由部級平臺按照統一的標準協議與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數據對接,實現對全國網約車行業數據的接入匯聚;同時,根據行業管理的屬地化需求,實現數據向各地管理部門轉發。此外,杭州已自行開發符合本地監管要求的監管系統,實現城市相關管理部門對網約車的有效監管。
42、聯合監管涉及哪些部門,如何開展工作?
答:聯合監管主要涉及交通、發展改革、價格、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檢、網信等部門。杭州將建立政府牽頭、部門參與、條塊聯動的聯合監督執法機制和聯合懲戒退出機制,建立完善監管平臺,強化全過程監管,依法查處出租汽車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非法營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或煽動組織破壞營運秩序和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另外,桐廬、建德、淳安、臨安四縣(市)的網約車納入《實施細則》統一管理。
43、事前事中事后監管的措施如何落實?
答:網約車和巡游車一樣,提供的是針對廣大公眾的客運服務,設定規則、維護秩序、兜住底線、保障安全,是政府部門應盡的職責。這次改革更加強化發揮政府引導和監管作用。從原來的重許可、輕監管,調整到事前準入與事中事后監管并重,同時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
一是把好事前準入審核。重點針對平臺服務能力、車輛性能和駕駛安全等方面設置了基本的準入條件,由政府實施事前審核,把好源頭關。二是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將事中事后監督結果及時公布,增加行業監管透明度。三是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全過程監管。四是建立多部門聯合監管機制,特別是實現部門間的信息共享與互聯互通,提升監管效能。五是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建立評價系統,將平臺公司和駕駛員的違法違規及失信行為、投訴舉報、乘客服務評價等信息記錄作為市場準入退出的重要依據,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用體系建設規范網約車經營管理服務行為。
44、如何看待互聯網平臺推出的順風車業務?
答:私人小客車合乘(順風車)有利于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減少環境污染,滿足社會公眾出行需求,是構建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現實需要。互聯網平臺使用移動互聯網技術推出的順風車業務提高了信息匹配效率,實現了信息有效對接,有利于順風車業務更好開展。但是,順風車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民事互助行為,與網約車提供營運服務屬于完全不同管理范疇。城市人民政府應鼓勵并規范順風車發展,制定相應規定,明確合乘服務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臺等三方的權利和義務,劃清順風車與網約車及非法營運的界限。互聯網平臺公司不得以順風車名義提供網約車服務,也不得以順風車名義進行其他非法營運活動。
45、國家對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有什么規定?
答:國家明確了私人小客車合乘的定義,并要求地方政府制定鼓勵并規范合乘行為的具體規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對私人小客車合乘進行了定義,是指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同時指出,私人小客車合乘有利于緩解交通擁堵和減少空氣污染,城市人民政府應鼓勵并規范其發展,制定相應規定,明確合乘服務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臺等三方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明確私人小客車合乘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明確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46、杭州對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作出哪些具體規定?
答:杭州《實施細則》單獨設立一章共四條規定,主要是為了鼓勵并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明確三條界限,防止出現私人小客車合乘與網約車經營服務邊界不清,以合乘名義非法營運。具體規定:第一,合乘出行應由駕駛員事先發布出行信息,而非根據乘車方的需求駕車出行,這是合乘與網約車的本質區別,是汽車共享的前提與核心。第二,免費互助或僅分攤部分出行成本。需要分攤出行成本的,按照只計程不計時原則,駕駛員和信息服務平臺收取的每公里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巡游出租汽車每公里里程運價的50%。考慮駕駛員本來就要駕車去目的地,時間、通行費不應計入成本,所以規定“只計里程不計時間”。巡游出租車里程運價是經過價格主管部門成本監審的,主要由燃料費、保險、車輛折舊以及駕駛員勞動報酬組成,其中燃料和保險費用約占40%,考慮合乘平臺適當收取信息服務費用,私人小客車分攤合乘出行成本以巡游出租車里程運價的50%作為上限,是比較合適的。目前我市巡游出租車每公里運價為2.5元。第三,每輛私人小客車或每個駕駛員累計每日提供合乘服務不得超過4次。每天4次足以滿足正常合乘出行的需要。另外,從已經接入滴滴等平臺的私家車看,60%以上日均接單量低于4次,這部分可能不愿意按營運車輛“車辦證、人辦證”的規定轉為網約車,可以以私人小客車合乘方式,提供共享服務。
47、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應具備什么條件?
答:杭州政策規定,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具備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使用電子支付的,應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應將接入平臺的合乘服務提供者車輛、人員信息以及合乘規則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市市場監管部門備案。
48、合乘中發生事故或糾紛怎么辦?
答:合乘出行作為合乘服務提供者(駕駛員)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在合乘服務格式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糾紛解決方式,以及合乘費用分攤的規則;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收取服務費用的,收費標準應向社會公開,實行明碼標價,并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
49、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如何處罰?
答: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0、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如何處罰?
答: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1、哪些情況下可以對網約車平臺企業實施處罰,怎么處罰?
答: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五)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的;(六)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52、哪些情況下可以對網約車駕駛員實施處罰,怎么處罰?
答: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網約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三)違規收費的;(四)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53、網約車平臺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該如何處理?
答: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4、杭州設置了為期4個月的網約車納管過渡期,這樣安排是出于什么考慮?
答:我市實施細則與國家暫行辦法在11月1日同步開始施行,而專車平臺辦證需要完成線上能力認證和線下許可辦證兩個手續,車輛辦理網約車運輸證需要變更使用性質等一系列手續,駕駛員辦證需要先進行考試,這些都需要一定的時間窗口。正是考慮到這些現實問題,我們實事求是地對待,通過設置過渡期4個月,讓存量“專車”平穩有序地實現“非法”向“合法”的轉變。當然,過渡期并非不管不顧,過渡期也不能無限延長。這4個月內要做好幾件事情,一是平臺公司自身要完成許可辦證,二是平臺公司要組織那些符合條件且愿意辦證的人員和車輛完成許可手續,三是平臺公司要對存量中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和車輛實施清理清退。各相關職能部門在這期間,將以督促辦證和提供服務為主,過渡期后將開展聯合檢查,嚴肅查處無證、違法經營行為。
55、平臺公司辦理網約車經營許可證,需要完成哪些手續?
答:平臺公司經營許可主要兩個方面手續:一是取得線上服務能力的認定結果。這要向企業法人注冊地、服務器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二是到我市辦理經營許可證,特別是企業法人注冊地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先要取得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然后準備齊全《實施細則》明確的資料文本,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
56、車輛辦理網約車運輸證,人員辦理網約車駕駛員證,分別需要辦哪些手續?
答:網約車車輛運輸證和人員駕駛員證實行網上受理模式,即通過網約車管理信息系統,網上申報、網上流轉、網上審核、網上核發證件,目的是方便群眾、提高效率,保證公開透明。
辦理網約車運輸證:1.申請人網上申報,提交證明材料或承諾材料,申請辦理網約車預受理證明;2.提交后,市運管部門進行初審,對符合要求的,出具網約車預受理證明;3.申請人憑預受理證明,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求,申請辦理變更車輛使用性質;4.市公安交通部門審核后,給予辦理變更車輛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汽車”;5.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完后,申請人在網上填寫車輛運輸證申請表,上傳材料,提交申請;6.運管部門審核后,簽發電子證件。
辦理網約車駕駛員證:1.申請人網上申報,提交證明材料或承諾材料,報名參加網約車駕駛員考試;2.受理后,按照管理職責,分別由市運管部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交通治安分局進行背景審查;3.審查通過的,申請人通過系統預約考試,并按照預約時間、考場參加電腦考試;4.考試通過后,市運管部門簽發電子證件。
相關的詳細操作流程,近日將通過杭州交通官方網站或信息平臺進行發布。
57、駕駛員參加網約車從業資格考試,要考什么內容,考試難度大不大?
答:按照《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規定,駕駛員需要通過“全國公共科目”和“地方區域科目”兩門考試。全國公共科目按照交通運輸部公布的考試大綱執行,我市區域科目考試按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的考試大綱執行,考試大綱近期公布。首次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申請人,全國公共科目和區域科目考試應當在首次申請考試的區域完成。
目前,我市網約車駕駛員電腦考場已經準備到位,同時可供150人考試,每天可安排600人考試。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近日將公布區域科目考試大綱,計劃11月15日左右開考。區域科目的考試范圍和內容,主要將包括杭州市網約車政策規定及駕駛員職業道德規范;有關出租汽車治安管理政策法規;有關杭州機動車限行政策規定等等,初步考慮每張電腦考卷設置40至50道考題,題型設置為判斷題、單選題、多選題,滿分100分,成績80分以上為合格,具體以正式公布的考試大綱為準。
58、乘客在接受網約車服務過程發生事故損失和理賠問題該怎么辦?
答:《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相關保險方案對社會公布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對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因此,乘客在接受網約車服務過程發生中發生此類問題,可向平臺公司主張權利。
59、乘客在遇到網約車服務質量問題,該向哪里投訴?
答:《實施細則》已經規定,平臺公司應當公布服務監督電話及其他投訴方式與處理流程,足額配備客戶服務人員,24小時受理乘客咨詢、投訴、遺失物查找等事宜。接到乘客投訴或相關部門交辦投訴件后,應當在5日內處理完畢并反饋。乘客可以直接向平臺公司公布的監督電話進行投訴,對平臺處理情況不滿意的,可向交通運輸部門12328熱線反映。
60、乘客需要網約車提供發票怎么辦?
答:乘客需要發票可以向網約車平臺公司或駕駛員提出,平臺公司或駕駛員應當提供紙質或電子的出租汽車發票。
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11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1年;其中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為過渡期。本實施細則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讀,解讀人:胡惠建,聯系電話:85151291。